《指南》发力,汽车业垄断“黑洞”被堵,对后市场有哪些利好?

行业新闻 202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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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汽后视界》

本文作者: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汽车维修配件工委会副秘书长 杨明久

2020年9月18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编写的《2019年反垄断规章和指南汇编》一书通过中国工商出版社正式出版,新书首篇刊载了备受瞩目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成文标注2019年1月4日。在我国汽车行业“产销量逐年下滑”的时刻,这部酝酿多年的《指南》以这种特殊的方式揭开面纱,值得反响。

《指南》是我国首部行业性反垄断指南,意义重大。该文件征求意见、修改、成文和发布的曲折经历,更引人关注。更何况文件中的部分法律分析和原则,已经超出了汽车业本身。本次发布的《指南》可谓千呼万唤始出来,《指南》将给汽车业经营者提供更为明确的反垄断合规指引,规范汽车业竞争秩序,促进汽车业相关行业和企业健康发展。补充与细化了我国现有反垄断制度,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一、《指南》的颁布的由来

汽车业产业链很长,从向供应商采购原材料和汽车配件到整车销售再到售后服务。跨越行业较多,它涉及汽车制造业、汽车流通业和汽车维修业。汽车业是我国经济建设的重要支柱,也是技术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的关键产业。经过多年市场发展,汽车业积累了一定的反垄断有关不合规问题。从2014年以来,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查处了一系列汽车整车和汽车零配件制造商、经销商的价格垄断案件。据《汇编》统计,截至2019年11月,罚款累积近人民币将近25亿元。

这些垄断现象的出现,制约了汽车业整个产业链的发展。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其示范作用不良。

为此,自2015年6月,原反垄断执法机构之一国家发改委就牵头起草相关的反垄断指南。在多次征求了整车企业、相关协会、专家学者的意见之后,于2016年3月23日公布了《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由于种种原因,这部《指南》姗姗来迟,最终时隔三年成文,四年得以发布。

汽车业垄断现象的存在,除反垄断执法机构外,激发了国家其他政府部门参与对汽车业治理的积极性,以规范汽车业的市场行为,先后出台了政策性文件。包括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发布的《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4〕186号)、交通运输部八部委的《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交运发〔2015〕146号)、商务部《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等和国标《汽车零部件的统一编码与标识》(GB/T 32007-2015)的颁布实施。

二、 处于支配地位汽车整车厂商对汽车售后市场的影响

汽车制造是汽车业发展的核心,具有显著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效应,是整个产业链的最关键环节。从供给侧看,汽车市场客观上形成了以汽车供应商(主机厂)为核心的生态圈,汽车供应商天然处于强势地位。在汽车制造前端的配件供应商和汽车销售端的汽车经销商都处于被支配地位。就目前而言,汽车售后市场客观存在的锁定效应和兼容性问题已经限制和削弱了有效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汽车配件生产与流通以及汽车售后市场上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表现为:

1、限制为初装汽车配套的配件供应商生产双标件;

2、限制经销商和维修商购买同质配件或从其他渠道购买原厂配件(包括平行进口配件);

3、限制配件供应商、经销商和汽车维修商外销售后配件;

4、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限制维修技术信息、测试仪器和维修工具的可获得性,包括限制维修商获取特定品牌汽车维修技术信息的权利和渠道;限制测试仪器、维修工具或其他设备供应商向经销商和维修商销售有关测试仪器、维修工具或其他设备;对维修技术信息设置过高市场价格,限制维修技术信息有效公开,制约汽车维修商获取有关技术信息。

三、关于破除主机厂垄断的186号文件所呈现的同质配件

为了规范汽车维修市场的发展,2014年9月交通运输部联合九部委出台《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 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俗称的186号文件。

正是这个文件,在国务院及各部门正式出台法规政策文件中,首次呈现出汽车维修同质配件概念,也正是这个概念的出现,消除了对非原厂配件的歧视性认识,有利于引导汽车配件产业正本清源、健康发展,有利于丰富维修配件市场供给,透明配件流通渠道,为消费者提供多元化选择。这一概念的提出,为我国汽车维修业、乃至汽车产业的健康发展注入新的动力、开辟新的空间、带来新的活力。

为了贯彻十部委的186号文件,努力为政府服务,推动同质配件落地实施。2015年9月,交通运输部下达了《2015年及十三五期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 提升服务质量的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表》的通知,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承接了该分解表内的推动同质配件推广应用工作,推动同质配件的落地实施是政府和行业十分关注的大事。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对承接该项工作非常重视,指定了汽车维修配件工作委员会进行该项业务的开展。通过汽车维修配件工委会在全国系统的宣贯,完成以《新政策、新格局、新机遇》为主题,在全国各地的大规模的72场宣贯同质配件推广利用工作。

行业内和用户对同质配件的概念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对于同质配件做为公共投入品实现打破授权渠道汽车维修配件垄断的意义被广泛认可。在同质配件推广应用的过程中,积累了一定经验,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同时,理清了同质配件的工作要点:

1、建立汽车维修配件统一编码与产品追溯体系;

2、强化质量标准,推行检测认证;

3、以汽车维修配件品牌建设为引领,创建适应同质配件落地实施的产品品牌、渠道品牌及群体品牌。同时以试政策、试路径、试模式的天津同质配件试点工作的开展,激发了汽车维修配件的制造企业和流通企业对同质配件落地实施的实践热情,涌现了许多同质配件市场化的实践主体。

四、同质配件没有得到广泛应用可总结的经验

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对同质配件的落地实施开展了大量的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社会效应,但在市场上没有获得预期效果,其经验可总结如下:

1、规范汽车维修市场在行业与消费者都有广泛企盼和关注的积极动向,反观政府等相关部门行动迟缓,就《关于汽车业反垄断指南》而言,经历4整年时间才与世人见面,远远滞后于汽车业的发展。

2、部门联动和齐抓共管机制没有形成,横向和纵向政府都没有共同治理的举动,有时还各自为战。比如关于同质配件定义:三个政府部门的同质配件就有四个概念解释。

(1)、交通运输部依托十部委《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 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9年6月21日修订最新版)第三十条中呈现的是: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机动车维修配件实行追溯制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记录配件采购、使用信息,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并按规定留存配件来源凭证。托修方、维修经营者可以使用同质配件维修机动车。同质配件是指,产品质量等同或者高于装车零部件标准要求,且具有良好装车性能的配件。

(2)、商务部出台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中指出:经销商、售后服务商销售或者提供配件应当如实标明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同质配件的另一个代名词)、再制造件、回用件等,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向消费者销售或者提供原厂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时,应当予以提醒和说明。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配件,应当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销售或者在售后服务经营活动中使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办理免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除外。本办法所称原厂配件,是指汽车生产商提供或认可的,使用汽车生产商品牌或其认可品牌,按照车辆组装零部件规格和产品标准制造的零部件。本办法所称质量相当配件,是指未经汽车生产商认可的,由配件生产商生产的,且性能和质量达到原厂配件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零部件。

(3)、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中:同质配件,又称质量相当配件,是指获得相关认证、质量不低于汽车初装零部件的售后配件,但不包括原厂配件。

(4)、《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国反垄发〔2019〕2号第二条相关概念中:同质配件,又称质量相当配件,是指质量不低于汽车初装零部件的售后配件,但不包括原厂配件。

3、推广中我们发现:车主是需求方,对同质配件的关注度不高,应加大面向车主的政策知晓的推介力度。通过调研统计:了解十部委《指导意见》的人还没有覆盖民生服务领域30%以上,说明政策所能释放的正能量还不能在更大范围内惠及民众。

4、面对“同质配件”的概念解释的混乱局面,其支撑的准确性应通过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来实现。同质配件产品的质量管控和溯源应理清市场和政府的边界。

五、《指南》促进“同质配件”落地可能性的展望

1、《指南》在汽车维修配件市场的政策效应

《指南》坚持问题导向,从市场和监管实际出发、为我国反垄断实践服务。侧重于汽车业反垄断执法的分析思路、框架、原则和方法,重点对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评估路径给出具体指引,其政策效应旨在降低行政执法成本,降低经营者合规成本,推进科学有效的反垄断监管,受到法律界广泛关注。

《指南》征求意见稿到指南颁布经历了4年多的调研和问卷调查和推敲过程,所涵盖的主要内容,均有系统的实证调研和问卷调查作为支撑。特别注意了反垄断与知识产权保护、产业政策、消费者权益保护、民商事合同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衔接与协同。吸纳了汽车业经营者、专家学者、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的广泛意见。

其又一政策效应为:有利于预防汽车业垄断行为,保护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汽车业健康发展。特别是明确提出的汽车供应商(主机厂)无正当理由,不应限制配件制造商生产双标件;不应限制经销商和维修商外采和外销售后配件;不应限制售后维修技术信息、测试仪器和维修工具的可获得性。这对于规范汽车维修市场和同质配件的落地实施产生的独特政策效应是无法估量的。

2、《指南》的同质配件新概念为汽车车维修市场落地实施同质配件成为可能

同质配件的生产和流通能够促进汽车维修市场的有效竞争,因此指南给出必要的相关指引,适合市场应用逻辑。特别《指南》对同质配件的新定义,其可操作性适合于各方的期待,避开了与原厂件标准比较,放弃了获得相关认证的提法。为同质配件成为市场广泛应用的产品,提供了足够空间。也满足质量法关于产品合格的定义。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 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和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市场主体责任,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实施规则》2018年以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了对除儿童座椅外的大部分强制性认证产品转为自我声明评价方式。

自我声明评价方式是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使用的产品质量认证方式,该方式首次被我国提出是在认监委的2018年第11号公告,为深化质量认证制度改革,对标国际先进合格评定制度的新的尝试,该公告明确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对部分产品增加自我声明的评价方式,允许企业可采用该方式证明产品能够持续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并完成产品符合性信息报送。这种评价方式为同质配件落地实施创造了最好的示范。

单从《指南》的同质配件新概念而言,没了与原厂配件标准进行比较的前提,没有认证评价方式要求,产品只要满足功能、功效、使用寿命,可靠性及质量等技术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及企业标准)要求,其质量不低于汽车初装零部件,承担起的产品质量主体责任,这样生产出的汽车维修配件产品就具有同质配件的属性。

因此我们认为:交通部十部委《指导意见》第18条、“放管服”、自我声明评价方式及《指南》的同质配件新定义等政策叠加效应,为同质配件尽快落地实施创造了条件。

3、独立渠道平台开辟授权渠道业务为同质配件落地做出了示范

据报道,某独立渠道平台开辟授权渠道业务,创造的规则正符合“促进汽车维修配件供应渠道开放和多渠道流通。按照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原则,打破维修配件渠道垄断,鼓励原厂配件生产企业向汽车售后市场提供原厂配件和具有自主商标的独立售后配件;允许授权配件经销企业、授权维修企业向非授权维修企业或终端用户转售原厂配件,推动建立高品质维修配件社会化流通网络。”

(1)、授权渠道配件外采解决方案

该渠道商专门为大型授权渠道商(4S店集团)打造的从配件搜索、报价比价到售后处理的一站式配件采购服务,可为授权渠道实现:高效透明、合规管理、精准采购、降本增效等目标。

采用多个供应商基于配件维度进行竞价的组合报价模式,竞价报价记录可自动保存系统,后续随时查阅审计;采购操作线上完成,采购过程透明化。

所有平台售出的配件均提供合规发票及配件一一对应的税务清单,彻底解决传统独立采购渠道缺少正规发票的问题。

通过车架号+名称、车架号+编码、拍照等多种方式在平台直接询报价,下单人员不懂配件专业知识,也可自主精准采购。高效助力集团客户外品牌车配件一站式精准采购。严选近千家优质供应商,确保供应产品的价格竞争力;同时所有订单均由本地化加盟商团队实现正向送货上门、逆向上门收货的物流服务,有任何问题提供随叫随到的现场贴身服务,有效保障了集团客户的经营和服务要求。

(2)、授权原厂配件外销到独立市场解决方案

该独立渠道平台通过自建原厂件特卖平台,汇聚全国最大的终端需求,把授权渠道滞销件销售至全国市场,有效降低滞销库存件处理损失,帮助授权渠道扩大市场、拓展渠道、提升利润、降低成本。

近年来该通过庞大的配件数据库、智能化信息系统、高效的专干线仓配及完善的加盟商服务,把平台高品质的配件供应链服务输送至全国汽修企业,已累计服务超过几十万家汽修企业。

独立渠道平台开辟授权渠道业务,改变汽车维修配件的授权和独立渠道平行运营的格局,促进渠道结构的变化。同质配件的落地实施,就是使汽车维修配件在交易中,在保证质量前提下,在各个渠道不受任何限制,自由流通。所以说:不论是授权渠道配件外采解决方案,还是授权原厂配件外销到独立市场解决方案,都为同质配件未来流通给与了示范的解决方案。

《关于汽车业反垄断指南》 虽然姗姗而来,引来法律界的广泛关注,还没看到汽车业人士注意的报道。但他对汽车业乃至汽车维修业的政策效应是任何政策无法替代的。特别是对同质配件新定义,为同质配件成为汽车维修市场的活跃要素给与了未来,值得期待。

--END--

(点击上图阅览《汽后视界》双月刊第8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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